中国水利教育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Education,简写CAHEE)是由从事水利人才与教育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水利部,会址设在北京,下设秘书处和职工教育分会、高等教育分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是水利部唯一既联系教育部门和水利院校、又联系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社团组织,是水利部联系教育部门的重要桥梁、对接水利院校的重要平台、推进水利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支撑。
协会的宗旨是凝聚全国水利人才与教育各方力量,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人才、教育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水利人才与教育事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助力一流水利人才队伍建设,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与智力保障。
协会于1994年在原全国水利职工教育学会、中国水利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水利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基础上组合建立。1995年7月召开第一届理事会,推举时任水利部副部长张春园担任名誉理事长,原副部长张季农担任理事长,原人事劳动教育司副司长高而坤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第二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分别为原水利部副部长朱登铨、人事司副司长陈自强;第三届、第四届会长为原部党组成员周保志,2016年8月-2017年7月会长为彭建明,2017年8月至2021年12月会长为黄河。当前为第五届,会长为张明俊。协会目前共有单位会员222个,其中水利主管部门及行业企事业单位94个,高等学校85所,职业院校43所。
党的十八大以来,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在水利部、教育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有力指导下,始终以服务水利发展为宗旨,以凝聚水利院校为抓手,以培养水利人才为己任,坚持“参谋助手”“桥梁纽带”的工作定位,坚持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的工作思路,坚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组织举办水利人才与教育论坛、服务“一带一路”水利国际化人才培养论坛、水利院校德育教育论坛、产教对话、水利行业职工创新成果遴选与展示等活动,配合开展水利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搭建政行企校协作育人平台;贯彻水利部党组人才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水利人才需求调查,参与研制并组织实施水利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水利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牵头发起成立水利人才发展基金会,面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开展基层水利职工继续教育;会同教育部高等学校水利类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水利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开展水利类专业优化设置、教学标准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材建设,指导水利院校改革发展,推进“双一流”“双高”建设;着力培养创新型、适用型、技能型水利后备人才,协调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全国水利大学生创新设计大赛、水利职业院校学生技能竞赛,开展优秀水利德育教育及水文化育人成果遴选、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遴选,联合组织开展水利大学生“最美家乡河”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水利人才发展、水利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遴选优秀成果;组织编写出版《新编水利概论》《水资源管理》《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水利专业考试大纲》《中国水利高等教育100年》《水利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40年》等多部书籍,在服务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水利教育教学改革、夯实后备人才培养基础、强化协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协会会刊:《中国水利教育与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利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Education,缩写为CAHE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水利人才与教育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水利事业发展服务,为广大会员和水利工作者服务,促进水利人才发展,为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与智力保障。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水利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治水、人才和教育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促进水利人才与教育事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水利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组织建设,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保障;
(三)开展水利院校、专业及人才培养质量的咨询和评价;经有关单位同意开展水利专业目录调整、专业教学标准制(修)订;协调推进水利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水利院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引导毕业生到水利基层单位就业;
(四)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水利院校教育资源调查、水利专业人才培养能力统计分析、人才需求预测和水利人才培养规格拟定工作,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参与拟订水利教育培训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参与水利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五)协调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拓宽基层水利人才教育培训渠道,面向行业开展基层领导干部、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和水利基层职工的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水利院校开展水利基层职工的学历教育等工作;
(六)经政府有关单位批准,评估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评审有关教育成果,总结推广先进成果与经验;
(七)组织开展水利教育培训学术理论交流及相关课题研究,开展国内外协作交流和业务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八)收集各类水利教育教学和培训信息,办好会刊和网站,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发行有关书刊、资料;
(九)为会员和水利人才与教育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积极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或配合主管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水利人才与教育工作的院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团组织等。
个人会员包括水利人才与教育工作者、专业技术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等,热心水利事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年满二十周岁的高等院校及职业院校学生。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水利人才与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协会开展的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未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未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议各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需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9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